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大連執法記錄儀
為確保執法人員正確合理使用執法記錄儀,提高執法人員自我約束、自我防范意識,維護當事人及城管執法人員合法權益,有效減少涉法信訪、投訴,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、加強執法監督,結合我局城管工作實際,制定本規定。
城管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。
(一)執法巡查、值班備勤的隊員必須領取執法記錄儀,認真核對核驗各項功能,確保能夠正常使用。
(二)執法巡查前,統一將執法記錄儀攝像頭佩戴在上衣左側肩袢,開啟執法記錄儀電源,隨時準備按規定啟動攝錄功能。
(三)城管執法隊員在重點點位盯守,協助有關部門維護大型活動現場秩序時,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。
(四)城管執法隊員在對輕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、糾正時,必須啟動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,并保證連續錄制,不得間斷。
(五)城管執法隊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,執法隊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,要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,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。
(六)城管執法隊員在處置敏感和重大執法案(事)件過程,在啟動執法記錄儀的同時,還要視情使用錄音筆、攝像機、帶視頻攝錄功能的照相機、車載視頻攝錄設備,實行全程錄音錄像。
(七)遇有當事人不配合工作時,可以手持記錄儀進行取證,并明確予以警告和告知,取證過程要保持連續性。
(八)執法時因執法記錄儀電量耗盡、存儲空間耗盡或機器故障等無法進行記錄時,應立即上報,及時排除故障。視情停止執法活動,或用其他音像設備進行執法記錄。